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