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组织村(居)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
(四)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