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尚未生效传统村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维护传统村落传统风貌,合理利用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五)做好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六)配合传统村落普查工作,为申报、认定提供基础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