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Not yet in force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组织村(居)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

(四)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