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尚未生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的历史沿革、思想学说、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风民俗、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编纂村志、村史等。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