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尚未生效

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民俗展示馆、村史馆、传习所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开展技艺传承活动。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