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九条尚未生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传统村落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整合传统文化、自然山水等资源,优先安排有利于传统村落保护的产业项目。鼓励村(居)民依法以房屋、资金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入股的方式,从事生态旅游、民宿、农耕体验、文化创意等特色经营活动,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