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八条尚未生效传统村落利用与发展应当尊重村(居)民意愿,建立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注重调动村(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传统村落生机与活力。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