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提高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防治理水平。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防洪排涝设施等,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障方案。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