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尚未生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建、破坏传统建筑;(二)在传统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三)拆卸传统建筑构件;(四)设置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标识、户外广告,建设分布式光伏;(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广告;(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