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在批准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