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鼓励村(居)民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的前提下,改造传统建筑的通风采光、给排水、防火、节能保温、环境卫生等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