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与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村(居)民自愿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