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尚未生效对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传统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