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护其原有的空间布局、建筑外观、主体结构、典型构件以及独特的建筑材料和传统工艺。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