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尚未生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除外。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