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应当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行业代表以及第三方机构代表等。社会监督员可申请进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转运站以及处理单位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应当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