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经培训合格后,引导居民分类投放。

鼓励志愿者、社区居民担任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