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设施或者交至再生资源回收点回收。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回收或者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按照要求放至指定的分类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纸张等物品。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