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二)规范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去向等情况;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指定大件生活垃圾投放点,并公布回收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