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三十五条有效餐饮、酒店、超市、食品经营者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严禁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单位、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禁止向生活垃圾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