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无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单位的,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八)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管理或者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