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工作。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