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