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