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