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使用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在本期主体工程完工前建成。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