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对因地势等原因限制大型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等开展作业的,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生活垃圾暂存点或者转运站,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