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相关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场所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