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人口和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处理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时,应当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和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