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