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