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时段,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