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工作,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城管执法、农机、消防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