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