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达到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