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达到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