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