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煤炭及其制品经营、使用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采取清洁低碳能源、集中供热替代等措施防治燃用散煤造成大气污染。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