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