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