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