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制定全市削减计划。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