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培育、推广、保护、监管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管理以及品牌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林业、供销联社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