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品牌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