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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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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水库、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贮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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