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草)成果,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围湖造田,防治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