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面漂浮物打捞和水藻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