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八条尚未生效读者逾期未归还所借文献信息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暂停向其提供文献信息借阅服务;经公共图书馆催告后仍不归还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向其提供文献信息借阅服务。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干扰、影响其他读者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