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公共图书馆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二)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三)合法利用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四)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期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