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硬化;
(二)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长期性的废弃物堆,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加以覆盖;
(六)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场所,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