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由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